从2017年1月1日起,鄂州市再次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住院报销比例的意见》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甲类药品与普通医疗费、“三特”(特殊检查、特殊诊疗、特殊用药)费用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乡镇卫生院84%、74%;一级医院76%、64%;二级医院74%、64%;三级医院64%、54%,市外转诊59%、44%。调整后的政策较2016年度的报销比例全面提高了1%。
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达到64万余人。目前,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还在推进当中,根据安排,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最后时限截止到2月28日,请尚未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及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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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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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鄂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标准:http://www.3jise.com/article/69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