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主页 > 生财有道

外嫁女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固始县“外嫁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我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虽然现在嫁出去了,但我的户口还在村里,可是村里现在分配补偿款却不考虑我,直接把我的那部分钱平分到别人头上去了。”近日,固始县的陈女士给向记者反映其出嫁后户口并未外迁,但村民组却以其是“外嫁女”为由,给陈女士发放完第一批征地补偿款后,拒绝再向陈女士分配剩余征地补偿款。陈女士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打算将居民组告上法庭。

居民组:外嫁女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

据了解,陈女士是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原城郊乡)岳桥村社区高庄居民小组组民,虽已出嫁,但户口并未外迁。2015年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半年前居民组发放了第一批征地补偿款。“当时领了大概30000多元钱,可是领完钱,村民组组长跟我说,这次领完后,后续的补偿款就没有我的了,因为我已经嫁出去了。我的户口一直都在老家,他们这样的说法我觉得很不合理。”陈女士对于居民组的决定感到不能理解。2016年11月份第二批征地补偿款下拨至高庄村民小组,组长在未知会陈女士等“外嫁女”的情况下,把近20名像陈女士这样情况的村民的补偿款,平分至组里剩余200多组民的手中,平均每人1100元左右。

记者就此事联系到高庄居民组李组长,对方告诉记者:“我们村民组总共300多人,像陈女士这样户籍在我们这但已经外嫁出去而且常年不在本地的还有近20位,上半年分完第一批钱后,村民组研究决定不再给这部分人发放补偿款,之前已经把这个决定通知过他们了。因为我们还要考虑近些年嫁进组里的妇女和新生儿等户口新迁入的组民。”

“外嫁女”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陈女士告诉记者,她为此事查阅过相关的法律资料也已经找过律师咨询,认为村民组的做法违反了《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侵害了陈女士等外嫁女的合法权益。陈女士目前已联合了高庄的近20名“外嫁女”,准备近日集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了解到,村民小组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其行使的村民自治权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若相关决定和行为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做到公平、平等,不能对外嫁女有差别对待,不能侵害、剥夺其合法权益。

“外嫁女”是否具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在征地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诸多意外情况,其中就包括有些地方村委会将“外嫁女”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予以排除。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及立法的不健全,目前,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不尽相同,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外嫁女到底应不应该获得补偿?

小编查询了一些资料

整理关于外嫁女是否应获得补偿

“外嫁女”指与村外人结婚、户口仍留在娘家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回迁到本村的农业户口的妇女。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费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土地补偿费规定了如下条款,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时,最关键的问题出来了: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是否还具有该资格?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各地法院的判决以及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户籍是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但不应该是唯一的标准,在实践中,一般还应当结合考量该人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土地补偿费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认外嫁女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一旦外嫁女被确认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外嫁女享有获得土地补偿的权利。

>>如有固始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固始县农村产权交易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外嫁女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固始县“外嫁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http://www.3jise.com/article/69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