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水库征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发 〔2016〕 18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水库征用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沙坪坝区水库征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库产权者、管理者、使用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水库建设、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渝府发〔199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征用水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完成了水利工程确权登记获得《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的23座小型水库。
第二章 补偿方式
第四条 征用水库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征用水库。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能够修建替代水库并保证水库原有效益或需要异地还建恢复原功能的,征用者应负责修建与原水库效益相当的替代水库或者按水库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
(二)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不需要异地还建的,征用者应按照恢复水库的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
(三)水库重置价格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应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沙府发〔2013〕98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征用水库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征用水库的管理单位测算提出补偿方案,经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由区农委审定。
第七条 征用水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修建替代水库的,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动工的同时,开工建设替代水库。替代水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项目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征用水库的补偿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重庆市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第三章 补偿费处理
第九条 收取的补偿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能够修建替代水库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该项替代水库建设;
(二)异地还建水库能使原水库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还建水库;
(三)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还建水库的,原受益单位(指个人、社、村、街(镇)、区、市、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投入的资金(含投劳折资),从收取的补偿费中予以返还。
第十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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