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精神,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格控制土壤污染,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
二、重点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认真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工作
1.有序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包括农用地、重点行业和企业用地污染调查。农用地污染调查由农业部门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工业土地用地污染调查由环保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掌握污染地块分布,2020年底前完成工业土地用地污染详查,配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崇左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强化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崇左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收集、汇总、整理全市土壤污染调查成果,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林业局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设和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监测点位布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实施土地分类管理
1.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1)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一类为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划为优先保护类;二类为轻度和中度污染,划为安全利用类;三类为重度污染,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产粮(粮源基地)大县天等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江州区和扶绥县,水果主产县扶绥县、江州区、龙州县、大新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和园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或园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4)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在林地分布区域,要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2017年起,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国土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
(2)明确风险管控要求。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3)落实监管责任。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各级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
3.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产业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县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与)
(3)严禁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等非法排污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的未利用地,要明确提出环境监管要求,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对相关企业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和污染整治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我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共20家(见附件4),每年对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自2018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3.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强化涉重金属、化工、电子制造、汽车、石油加工、农药、电镀、制革等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2)规范拆解活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严格实施,防止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土壤,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信部门备案。
(3)突出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建设和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重点抓好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尾矿渣、铬渣、锰渣、白泥、污泥等安全处置,鼓励企业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提高全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处置能力和水平。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集中建设、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土壤污染。
(4)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整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严把铅锌矿采选、铜冶炼等涉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新建的涉重金属企业,应布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加快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四)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推进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1.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及重点行业,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科学制定开采方案,矿山采选要选用先进实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分离与回收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固体废弃物年产生量达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突出抓好有色金属等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该制度的履约监督,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参与)
2.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到2018年底,全市尾矿库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病库得到有效治理,全市无危库、险库,病库;“头顶库”“三边库”安全环境风险可控;尾矿库闭库率、复垦利用率、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或搬走库内尾砂;全面完成无主尾矿库治理,不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尾矿库;完成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和验收。对已改变用途或库内尾砂已经搬移或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以及确认不会发生尾矿库垮坝、溃坝事故的尾矿库完成注销工作;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明显提升。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治理的重点区域为大新县下雷镇锰矿区、天等县东平镇锰矿区;重点治理项目为扶绥县铅锌矿旧尾矿库、扶绥县岜蒙矿区铁矿尾矿库、广西天等琪丰锰业有限公司渣库、广西天等凯丰锰业有限公司渣库、广西伯特利锰业有限公司渣库、大新县先明锰矿尾矿库和大新县龙泉磁选厂尾矿库。(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五)提高生活污染无害化处理水平
加快市、县(市、区)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的整治进展,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范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推广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进村收、镇运、县处理进程,扩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范围;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制定分步实施方案,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继续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乡村办参与)
(六)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6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其中直接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左右,农作物化肥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7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
全面实施《广西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深化测土配方施肥,在天等县开展70万亩节本增效试点;科学使用农药;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的地膜的行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逐步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要完成县(市、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依法推进分区管理,确保2019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养殖小区全部关闭或拆除。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促进畜禽粪便实现商品化,提升综合利用水平;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配套综合利用设施,推进秸秆、蔗叶肥料化、饲料化、打包或型化(生产型化生物质燃料),提高秸秆、蔗叶等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对因灌溉用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灌溉用水或种植结构。(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七)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编制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规划。以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崇左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规划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有关县(市、区)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报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市和相关县(市、区)自2017年起,每年都要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分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参与)
3.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1)治理与修复重点。将大新铅锌矿矿区重金属污染土壤整治项目作为土壤污染治理重点工程试点,积极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专项支持,落实治理经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项目,实施1547亩污染农田的治理工程,使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城镇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污染耕地比较集中的区域,大新县要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县(市、区)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参与)
(2)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主体,要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2017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广开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将技改、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等资金重点支持土壤修复、污染源治理、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创新投融资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崇左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崇左监管分局等参与)
(三)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制定并实施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生产的产品免征资源税。(市财政局、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强化部门联动,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执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联合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
(五)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调任、提拔或者退休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财政局、督查考评局、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六)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网络、电话、信函等途径,对违法排污、倾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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