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主页 > 生财有道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兴路西、青海路(新海路)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推进城市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尽快改变城郊结合部环境面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对海兴路西、青海路(新海路)北地块相关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兴路西、青海路(新海路)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17年3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附身份证、房屋权属材料复印件)向海门市房屋征收管理处反馈(地址:海门市解放中路258号,邮编:226100,联系电话:82219321)。

特此公告。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8日

附件:

海兴路西、青海路(新海路)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尽快改变城郊结合部环境面貌,改善新老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需对相关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海兴路西、青海路(新海路)北。涉及房屋:海门镇新海路471号(海兴路358幢)、海门镇新海路489号(海兴路358幢) 。

二、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项目征收结束之日止。

启征日期: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征收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三、征收组织形式

1.征收人:海门市人民政府。

2.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3.征收部门: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门市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四、征收实施步骤

1.前期入户调查,公示调查认定结果。

2.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及征求意见。

3.海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4.选定评估机构。

5.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6.房屋征收部门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负责解释说明。

7.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8.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

9.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结付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结转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11.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情况。

五、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等相关规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原则

1.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

2.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楼层、层高、成新等因素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户附属设施结合成新、材质等因素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过渡:一律采取自行过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暂按12个月计算,待后按实计算,过渡期从实际腾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过渡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补助

停产停业补助:停产停业补助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搬家补助

搬家补助:搬家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选择货币补偿内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规定支付补偿款。

4.奖励措施

(1)提前搬迁奖: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

(2)搬迁过渡奖: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过渡奖。

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价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并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八、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海门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其它事项

1.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需携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书原件。

2.已评估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房屋验收时如发现缺损,按评估价扣除补偿。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

为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构建和谐幸福海门,希望各被征收人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及时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兴路西、青海路(新海路)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http://www.3jise.com/article/70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