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及法规依据
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1、《住宅建设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件,集体组织身份证明,乡(镇)、村委会书面意见和村委会出具的仅有一处宅基地证明
2、《集体土地使用证》
3、建筑设计方案图(平房建议使用通用或标准图集;二层以上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提供所在乡(镇)、村经批准的规划)
依据《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有关乡村规划几个问题的通知》。
乡(镇)村建设项目
1、《乡(镇)、村建设申请报告》、提供所在乡(镇)村经批准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及村委会意见
2、《联营联建用地协议》、国土部门证明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宗地图)
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图(平、立、剖面图)及造型图(含电子版本)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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