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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伊春市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暂按机动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得阻碍。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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