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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方案 (罗政办发〔2017〕9号)

罗庄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方案

(罗政办发〔2017〕9号)

为进一步规范罗庄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罗庄区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案。

一、遵循的原则

征收安置和征地补偿工作遵循的原则:坚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住房和生产、经营用房等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补偿和补贴办法;对居民实行还建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临政发〔2015〕19号)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全新住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平房1050元/平方米,砖瓦房930元/平方米,砖(土坯)草房850元/平方米。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2、还建安置原则。

(1)街镇、社区(村居)要成立认定组对合法宅基地面积和合法房屋面积进行认定。

(2)限定面积还建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具有合法宅基手续,合法房屋面积平房区按容积率1.0还建,不足的据实还建,也可按600元/平方米补交建筑差价后按标准还建,规划楼房区按合法面积据实还建,多余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货币补偿按45平方米计算,还建安置按47平方米计算。

(4)还建住宅实行互找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的办法。征收安置费用以街镇或片区为单位,包干给街镇、片区。

3、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解决躲迁用房。被征收人搬家费为每户1000元。私有住房的躲迁费标准按每户700元/月计算,实行货币安置的给予3个月的躲迁费。还建安置的躲迁时间计算:自签订征收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时开始,到收到回迁通知书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还建安置房屋建设的组织实施。还建安置房屋的建设,按照罗庄区分区规划,由规划部门选址,街镇具体组织协调,鼓励打破村居社区界限,实行连片建设、组团开发、集中配套,建设大社区。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社区居民意愿,邀请高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安置户型,经街镇和相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5、安置房屋和居住环境的设计、建设要求。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小区的规划、设计鼓励向高层住宅发展。还建小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建设环保型、节能型住宅,达到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要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回迁。

四、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营业性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的征收安置和补偿标准

生产企业、营业性用房和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1、生产企业的征收补偿

(1)一般厂房、办公用房的标准见附表一,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2)对房屋结构特殊、造价较高,生产设备复杂、征收损失较大的项目,由街镇、片区提出,财政部门或被征收人从市房产、财政招标入围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选定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营业性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的,可认定为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的纳税记录;

(2)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并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时间相一致。

不能认定为营业用房,但经认定小组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在同等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增加20%补偿,其他“住改非”的房屋,在同等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增加10%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整体被征收的单位,对职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一年(含)以上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含)以上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从业人员停业补助。

五、奖惩及其他相关规定

1、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非法占地和非法建设不予还建,土地无偿收回。但经街镇及社区认可后在限定时间签订协议并腾空的,社区(村)可给予适当拆除误工补助。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腾空的,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2、为鼓励被征收人早签协议、早搬迁,在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一般限定15天)内腾空房屋的,按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街镇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奖励要在规定时间内按天递减,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逾期不签协议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土地使用权人、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应交出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部门注销。办理租赁、抵押的当事人应负责解除租赁、抵押手续。

4、各街镇在进行社区旧村改造或项目征收时,要依据本暂行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征收安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回迁安置时,要严格按照区里批准的方案分配住房。取得回迁证的被征收户,30天内办理结算,不结算不予交房。抢占楼房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各级各部门参与征收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征收安置工作,各社区、被征收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之前已启动的拆迁片区地块,按原方案标准执行。

附表:

1、生产企业房屋补偿价格表

2、附属物补偿标准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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