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收费及依据
审批收费及依据是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审批时间
营口市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20个工作日由营口市政府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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