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武汉市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如下:
权力编码 |
5204006 |
权力名称 |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1、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法定); |
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17号)第十条; |
办理流程 |
申报→审核→出具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缴税→办结。 |
征收条件 |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征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 |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
1、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武汉市澳门路106号,投诉电话:027-12366、027-8242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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