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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精神,切实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推动土壤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现状及特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良好的新梧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责任分解落实原则。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目标指标为目的,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分解全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将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

(二)坚持任务细化原则。进一步细化《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任务措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出我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化工、铅酸蓄电池、制革、医药、钛白粉、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等为行业重点,以粮源基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五园八区”工业园区及有色金属矿区为重点区域,确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点。

(四)坚持目标可达性原则。根据我市土壤环境相关调查结果,综合考虑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健康等需求,确定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提出可经过努力完成的具体任务指标,切实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三、目标指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重点矿区周边的土壤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查明污染地块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相比2015年实现零增长。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1.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现有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根据自治区详查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以化工、铅酸蓄电池、制革、医药、钛白粉、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等为重点,突出“五园八区”工业园区及有色金属矿区等重点区域,查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状况。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委、财政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内容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根据自治区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以产粮大县、蔬菜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为重点,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所辖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委、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立的广西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力争在2019年底前,建成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县(市、区)的土壤环境数据共享与动态更新。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委、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委、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划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按照国家技术指南要求,将全市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等三个类别。2017年开始,优先在藤县北部和南部平原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19年底前,完成蒙山县新圩—西河—文圩平原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苍梧北部和南部谷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岑溪中部和东北部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作物品种等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根据耕地类型、农作物品种等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并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并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市农委、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与)

5.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粮源基地县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铅酸蓄电池、制革、医药、钛白粉、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等行业企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牵头,市林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6.加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对于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和高背景值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对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农业和林业部门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草还林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市农委、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参与)

7.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集中市场销售者入场经营者档案,包括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让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提升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农产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抽检发现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以及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农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三)加强农业污染防治,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8.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实施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主线,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左右,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在市柑橘主产区开展果树优势产区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在全市绿肥种植示范基地开展绿肥种植后茬减量施肥增效试点。

(市农委牵头,供销社参与)

科学使用农药。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生态农林业,科学控制除草剂使用,推广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市农委、林业局牵头,市供销社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利用。摸清全市农膜用量,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的地膜的行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逐步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70%以上。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市农委牵头,市工商局、供销社参与)

9.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在养殖密集区域,建成与其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

(市农委牵头,环境保护局参与)

10.大力发展生态种植、养殖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持续推进生态养殖,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微生物+”生态养殖多种模式,加强节水控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防止过量使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促进畜禽粪便在种植业上实现轻便化、简便化、商品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鼓励各县(市、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

(市农委牵头,市林业局、环境保护局、供销社等参与)

11.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四)严格用地准入,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

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国土部门不得组织招拍挂出让。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充分利用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对建设用地实行联动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环境保护局分别负责)

13.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

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委、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14.开展建设用地或再利用地的调查评估。

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2017年起,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铅酸蓄电池、制革、医药、钛白粉、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在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参与)

自2017年起,市、县(市、区)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建委参与)

15.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耕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土壤环境管控

16.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强土壤有机污染物防控,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自2018年起,有重点行业企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该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17.加强工业废物处理。

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企业需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化工、铅酸蓄电池、制革、医药、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参与)

(六)提高城乡生活污染防治水平

18.减少生活污染。

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鼓励水泥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推动依托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开展生活垃圾循环利用和处理处置。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铅酸蓄电池的安全处置。继续深入开展“美丽梧州”乡村建设活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长效机制。

(市住建委、市政园林局牵头,市“美丽梧州”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参与)

(七)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推进矿区生态恢复利用

19.提高矿山综合开发利用和治理水平。

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综合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主要矿种“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分离与回收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突出抓好有伴生放射性矿产的有色金属采、选、冶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参与)

20.促进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

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21.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

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排查,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开展安全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砂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重点治理“头顶库”,“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搬走库内尾砂,无主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验收。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对下游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八)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要求其履行土壤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参与)

23.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梧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在农业、工业、采矿等领域谋划和储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厅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林业局等参与)

24.开展土壤修复与改善工程。

强化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开展受污染流域水陆一体化治理,逐步恢复受污染土壤的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以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为工作重点,集中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科技局、质监局等参与)

25.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督导检查,并定期向环境保护厅报告进展。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地的成效评估。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等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26.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工作方案的实施主体,要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27.严格评估考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我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县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要约谈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参与)

(二)提升队伍能力,强化监管执法

28.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安全监管局、林业局等参与)

29.加强土壤环境监测。

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的监测,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以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到市环境保护局,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0.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以化工、铅酸蓄电池、制革、医药、电镀、钛白粉、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行业,以粮源基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五园八区”工业园区及有色金属矿区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

31.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积极争取专项建设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32.建立激励政策。

各县(市、区)可采取多种方式,激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制作有机肥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试点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奖励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委、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公众参与

33.开展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开展宣传,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美丽梧州”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34.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35.增强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36.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支持。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委、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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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http://www.3jise.com/article/71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