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匚2016〕8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精神,激发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热情,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一)对棚改工作重视程度。包括部署安排及时、项目确定及时、方案制度科学、监督检查到位等;
(二)棚改年度任务相对较重,工作进度排名靠前,货币化安置率较高;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与棚改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较好,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时拨付到位,管理使用规范,支出及时有效,符合政策规定要求,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以上,其它渠道资金筹集到位,保证棚改工作正常进行;
(五)棚改工作程序严谨,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和谐稳定;
(六)上级督查中给予肯定,住房保障日常管理井然有序,审计发现问题少,整改彻底等情况。
(七)锐意改革创新,棚改工作经验被国家或相关部委推广。
第三条激励支持工作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行。每年12月15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本年度棚改工作和上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部门联系会议,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核查有关市、县(区)的相关情况。
年度激励支持的市、县(区)数量控制在6个左右。
第四条列为自治区激励支持对象的地区,主要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治区政府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被激励支持对象给予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棚改项目支出。(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任务安排时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审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倾斜支持;
(五)如果自治区被评定为国家棚改激励支持的省(区、市),国家的激励支持政策重点向激励支持对象倾斜;
(六)在其它的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对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棚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上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间题,有必要取消其激励支持资格的。
第六条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在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围绕争取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宁夏给予激励支持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报请自治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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