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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浙江省嘉兴港区实施限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嘉兴港区实施限购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嘉兴港区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嘉兴港区实际,经嘉兴港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港区自2017年4月19日零时起,实行住房限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嘉兴港区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平湖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嘉兴港区房地产管理处网签系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济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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