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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第5号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第5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16〕758号批准的泰州市2016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港国土分局、相关国土资源中心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 土地补偿费标准:31.5万元/公顷;

2. 安置补助费标准:2.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1.575万元/公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地块名称 镇(街道、园区)
村(社区)名
组 名 补偿安置费(元)
地块一 永安洲镇永兴社区 3组 3389702
永安洲镇永兴社区 4组 6617383
永安洲镇永兴社区 14组 150365
永安洲镇永兴社区 15组 162119
永安洲镇永兴社区 镇集体 1457148
小 计 11776717
地块二 口岸街道城东社区 社区集体 3570
小  计 3570
合计 11780287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187人,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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