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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大寺新家园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通告(附申请条件)

6月15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租房项目承租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6月19日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受理大寺新家园(佳和惠庭、佳和贤庭)项目二个居住空间房屋的承租资格申请。

大寺新家园(佳和惠庭、佳和贤庭)项目位于西青区解放南路延长线,津港公路以东,东至梨双支路,南至规划路,西至津港路,北至次干路。该项目由南开区公租房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本次受理1402套二个居住空间房屋的承租资格申请。月租金标准16元/建筑平方米。

关于公租房项目承租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满足申请家庭对公租房承租需求,2017年6月19日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以下简称“各区房管局)受理大寺新家园(佳和惠庭、佳和贤庭)项目二个居住空间房屋的承租资格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大寺新家园(佳和惠庭、佳和贤庭,月租金标准16元/建筑平方米)

该项目位于西青区解放南路延长线,津港公路以东。四至范围:东至梨双支路,南至规划路,西至津港路,北至次干路。该项目由南开区公租房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本次受理1402套二个居住空间房屋的承租资格申请。

二、资格审核

2017年6月19日起,各区房管局受理大寺新家园(佳和惠庭、佳和贤庭)项目二个居住空间房屋的承租资格申请,向符合条件家庭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条件通知单》),当取得《通知单》的家庭数量与房源相当时,各区房管局停止受理该项目的承租资格申请。

申请要件

1、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等相关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到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需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

2、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人持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等相关要件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三、登记配租

预计2017年9月,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受理已取得《通知单》家庭的登记,具体登记时间以届时发布通告为准。取得《通知单》的家庭,在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后,不分先后,统一参加摇号。项目入围人选及选房顺序以届时摇号结果为准。

其他相关事宜由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tjfdc.gov.cn)及各区房管局受理窗口予以公布。

四、咨询电话

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23329370

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28138773

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26293509

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27228633

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84122032

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 : 87724222

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84375150

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28395643

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27916803

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咨询电话:26393731

特此通告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条件

1、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

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房屋已拆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1)住房审核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附件 6, 以下简称《收入核查单》);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离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离婚人员须在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收入审核

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入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根据收入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3、公示

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政务网、区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申请人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自行举证的,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4、开具通知单

对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申请人须持《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参加项目登记。

(三)相关规定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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