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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面临拆迁,承租方可以获得什么补偿?(南京案例)

一家教育培训公司承租的房屋要面临拆迁,而作为在承租房屋内进行经营的承租方可以获得什么补偿?以南京地区为例。

从承租人的地位来看,承租人因被拆迁的租赁房屋,实际上取得了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具有独立性。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就其使用、收益方面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单独要求补偿安置。另一方面是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从属性。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是基于所有权而生,从解释角度看,拆迁人的范围应该不仅仅指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某种程度上是“准被拆迁人”,具有一定从属性,是补偿款的利益分享者。但拆迁人的补偿是给被拆迁人的,在禁止双重获利情况下,承租人的补偿也来源于拆迁补偿费,是拆迁补偿费的利益分割结果。这种双重地位也是承租人获得补偿的缘由之一。

该教育培训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出租协议规定:

乙方在承租期间内如遇国家征收土地需拆除房屋,使甲乙双方都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协议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根据该条款,甲方无需承担乙方就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没有涉及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属于约定不明。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24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拆迁补偿款主要是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等组成,其产生的来源主要是被拆迁房屋本身的区位及房屋建造成本产生的,故该部分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由被拆迁人享有。对于过渡费,其系补偿房屋所有权人的费用,不应当由承租人享有。

作为承租人建议向出租方主张:搬家费和搬家奖励费。装修补偿费,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停业补偿费、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装备的补偿。

最后建议该公司和出租方就拆迁补偿问题协商处理,类似的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多半是调解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租方和出租方就补偿款分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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