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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指导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指导意见

毕府发〔2017〕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贫困县(自治县、区)集中资金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决胜同步小康提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系列决策部署,围绕打赢“113攻坚战”要求,为决战贫困、同步小康提供资金要素保障,赋予试点县(自治县、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充分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到扶贫开发和同步小康建设中来,提高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二)目标任务。试点县(自治县、区)通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新格局,激发试点县(自治县、区)内生动力,2017年实现涉农资金整合全覆盖,助推如期完成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建设任务。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方式,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试点县(自治县、区)。

2.统筹协调,权责匹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县(自治县、区)工作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级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资金下达、制度完善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试点县(自治县、区)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县区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3.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和同步小康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支撑、公共服务保障和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切实解决制约贫困地区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瓶颈问题,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二、试点范围

(一)区域范围。纳入涉农资金整合的县(自治县、区)7个,其中,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5个,分别是大方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连片特困地区县(区)2个,分别是七星关区和黔西县。百里杜鹃管理区和金海湖新区可比照执行。

(二)资金整合范围。指中央、省明确规定纳入支持贫困县(自治县、区)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具体为: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建设规划,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三、工作措施

(一)资金筹措措施。

1.统筹整合。各试点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将已成立的国有独资扶贫开发投资公司作为整合资金管理的受托企业,专门负责对整合、放大的资金使用和管理。从2017年起,各试点县(自治县、区)财政部门可将符合整合规定的涉农资金和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尚未收回的未实施涉农资金,通过整合,以项目资本金和风险代偿资金的形式注入受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受托企业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应是承诺融资放大额度倍数高,还款年限长、贷款利率低的银行,也可选择与社会资本合作。

2.统筹使用。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由县(自治县、区)财政划拨到受托企业后,原有项目实施仍按原渠道、原主管部门、原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通过受托企业以项目实施报账方式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融资放大资金则由试点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县(自治县、区)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规划的项目上。

3.统筹管理。受托企业具体负责整合资金和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与金融机构的结算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模式,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实行县级报账制和纳入绩效考评制。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受托企业的管理,完善管理办法、梳理报账程序,优化报账流程,做到能简则简,确保报账程序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4.统筹偿还。各试点县(自治县、区)进行涉农资金整合放大,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建设,产生的融资成本由今后年度整合的涉农专项资金和每年县(自治县、区)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作为还款保障。

(二)项目管理措施。

1.下放审批权。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自治县、区),实行县(自治县、区)审批,省、市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

2.建好项目库。各试点县(自治县、区)要结合“十三五”脱贫攻坚目标和同步小康建设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十三五”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规划。要充分结合实际,时间安排精准、工作责任明确,分年度、分行业、分区域列出实施项目,建立项目库。各试点县(自治县、区)要根据规划测算好资金需求,及时向合作的金融机构推荐成熟度高、操作性强的项目,为金融机构争取整区域综合授信和各类优惠政策提供良好支撑依据。

(三)编制使用方案。各试点县(自治县、区)应规范编制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形成长效机制。对2016年已开展试点的贫困县(自治县、区)和2017年新增试点县均应编制2017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按程序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以后年度整合使用方案按政策规定编制,上报备案。因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规模年初难以确定,编制方案时资金规模可参考上年末执行数确定,允许试点县(自治县、区)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对方案的资金规模作相应调整,原则上只允许年中(6月1日至30日)、年末(12月1日至31日)各调整一次并重新报备,年末调整数为最终数。

(四)完善整合配套措施。

1.增强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的比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除中央、省外)。市级财政应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对贫困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升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市级接到中央和省转移支付后,应在1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自治县、区)级政府。

2.从预算编制源头抓好资金整合。通过预算编制,整合归并农口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减少专项资金重复交叉现象,推动农口部门预算资金整合。试点县(自治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比例,做到“应整尽整”。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试点县(自治县、区)要建好资金整合台账,对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项目投融资管理决策委员会。试点县(自治县、区)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和扶贫部门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财政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脱贫和同步小康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目标,资金统筹、管理方案,投融资及还款保障机制等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会议筹备、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成立由政府主导,扶贫部门牵头,相关主管部门配合的项目投融资管理决策委员会。项目投融资管理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资金统筹、融资方案并报请联席会议研究;审定经受托企业和合作银行审核筛选后的项目。

(二)改变绩效考核方式。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省和市级专项资金,由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考核(国家相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各县(自治县、区)、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涉农政策和项目资金申请的透明度,杜绝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行为。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自治县、区)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资金结余结转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等情况。严禁以统筹整合的名义挪用资金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弥补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或打造“盆景”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五)建立奖励约束机制。健全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引导激励机制,对整合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县(自治县、区)给予奖励,鼓励各试点县(自治县、区)自主开展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挤占、挪用以及擅自改变项目用途的单位和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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