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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泰宁县城乡基准地价的通知(2016)

关于公布泰宁县城乡基准地价的通知

泰政文〔201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县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调控、引导,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体系,形成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及公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泰宁县2015年城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并以此作为地价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以及征收土地有关税费的依据。

一、城区土地分五级

各级土地基准地价为:

(一)商服用地

1.路线地价:

(1)路线地价及修正幅度:

路线号 街道名称 区段 路线地价 修正幅度
L1 和平北街 天宝专科医院——北门桥 3730 ±18%
L2 和平中街 同心桥——北门桥 10450 ±20%
L3 和平南街 同心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10110 ±20%
L4 开泰路 民主四巷—同心桥 8120 ±20%
L5 开泰路 杉津桥—民主四巷 2680 ±16%
L6 左圣路 国中百汇—住建局 8120 ±20%
L7 状元街 县政府广场—住建局 7820 ±20%
L8 民主街 和平中街—开泰路 4100 ±18%
L9 东洲路 东洲桥—泰宁大饭店 5030 ±18%
L10 金湖东路 东洲路—金龙谷酒家 3830 ±18%
L11 金湖东路 和平南街—泰宁大饭店 7220 ±20%
L12 金湖西路 和平南街—水南西街与金湖西路交叉口 4430 ±18%
L13 金湖西路 水南西街与金湖西路交叉口—张家坊大桥 3570 ±16%
L14 水南东街 同心桥—广播电视台 6640 ±18%
L15 水南西街 水南西街与金湖西路交叉口—同心桥 4380 ±18%
L16 三涧路 汉唐酒店—明珠大酒店 3750 ±18%
L17 青云路 金湖宾馆—北门桥 3970 ±18%
L18 环城路 北门桥—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 3170 ±16%
L19 归化路 内环路—杉津桥 2300 ±14%

(2)设定条件:

①土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若不符按年期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②该用地为临街用地的底层店面,用地面积按该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2.级别地价:

(1)地价(元/平方米):

级别 批发零售用地 住宿餐饮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其他商服用地
一级 3980 3100 3700 2780
二级 3020 2440 2860 2120
三级 2160 1620 2060 1300
四级 1460 1080 1140 880
五级 980 760 800 640

(2)设定条件:

①土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若不符按年期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②宗地标准容积率为2.0,若不符按容积率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③宗地其它条件与设定条件不符,则按修正体系中的宽度、深度以及微观因素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④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其它区域地价按照评估价计算。

(二)住宅用地

1.级别地价(元/平方米):

一级2300,二级1600,三级1080,四级780,五级680。

2.设定条件:

(1)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若不符按年期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2)宗地标准容积率为2.0,若不符按容积率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3)宗地其它条件与设定条件不符,则按修正体系中的微观区位和个别因素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三)工业仓储用地

1.级别地价(元/平方米):

级别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一级 / /
二级 185 205
三级 145 160
四级 110 120
五级 90 100

2.设定条件:

(1)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若不符按年期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2)用地范围为宗地总面积。

(3)宗地标准容积率为1.0,若不符按容积率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4)宗地其它条件与设定条件不符,则按修正体系中的微观区位和个别因素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四)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1.级别地价(元/平方米):

级别 营利性科教文卫、
公共设施用地
营利性停车场用地 营利性殡葬用地
一级 470 480 /
二级 350 345 /
三级 230 270 145
四级 155 220 110
五级 110 180 90

2.设定条件:

(1)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若不符按年期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2)宗地标准容积率为1.0,若不符按容积率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3)宗地其它条件与设定条件不符,则按修正体系中的微观区位和个别因素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五)旅游用地

1.级别地价

2.设定条件:

(1)土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若不符按年期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2)风景名胜景点及管理机构、景区道路与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和其他旅游服务设施等用地宗地标准容积率为1.0,景区内住宿餐饮等服务设施用地宗地标准容积率为2.0,若不符按容积率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3)旅游用地地价按现状测算,未包含土地平整成本和国家政策性用地费用(如: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土地增减挂钩费用、其它新出台的政策性费用等)。

(4)宗地其它条件与设定条件不符,则按修正体系中的微观区位和个别因素修正体系进行修正。

(六)其它要求

1.综合用地地价按各用途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比例计算综合地价。

2.城区之外各类用地价格参照城区各类用地末级地价执行。

二、乡(镇)集镇基准地价

(一)商服用地地价(元/平方米):

设定条件同城区基准地价。

(二)住宅用地地价(元/平方米):

设定条件同城区基准地价。

(三)工业仓储用地地价(元/平方米):

设定条件同城区基准地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泰政文〔2012〕112号文件和泰政文〔2013〕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泰宁县城区主要地段土地级别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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