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丁为李村村民,丙为张村村民。2006年3月,甲、乙签订协议,甲将位于村北头的6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以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2008年4月乙又将6亩承包地其中的2亩转包给丙。此后,乙用剩余的4亩承包地互换了丁位于村南头的4亩承包耕地并一直耕种。2016年因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乙从丁处互换来的4亩承包地,乙获得征用补偿。丁以当年与乙的互换协议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为由要求确认互换协议无效,确认丁应当享有该4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我们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就是说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转让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这里增加了一个但书,扩展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甲乙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或者发包人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都不必然导致无效,只有发包人有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认定无效。
本案中,甲、乙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有效。
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后应尽快到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乙丁分别承包李村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如果是林地承包基于土地性质特殊,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稳定和承包方的利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此处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且继续承包权也是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为前提。
本案中,各方承包的土地均为耕地,按照承包经营以户为单位的规定,乙去世后,该承包地应继续由乙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不能继承。
五、土地承包征用补偿款能否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是针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益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征地补偿款不是农业生产的收入,不属于承包收益,也不属于承包人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款按照以下分配: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有转包的,青苗补助属于具体种植人,地上附着补属于附着物所有人。3.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谁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就由谁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针对第1项土地补偿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也就是说,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其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怎样做才有效?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案例):http://www.3jise.com/article/912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