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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山征地时,有自留山证能获得补偿款吗?(案例)

在我国,自留山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因此不可转让或买卖,但如果征收时,持有自留山证可获得一定的补偿。比如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该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分得征地补偿款中的2万多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刘某已年近八旬,在其村里算是长老,村里人对他也恭敬。古某、陈某等六人与刘某亦是同村人,整日里抬头不见低头见,相处甚是融洽。但村里这和谐的一幕却被2015年的征地补偿款打破了。因兴建高速公路需征收山林地,对于发放的征地补偿款该何去何从,村民们却各执一词,故该镇政府暂未发放9万多元的征地补偿款,欲待村民内部意见统一后再行发放。长老刘某则以自己持有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证以来一直由其保存的《五华县社员自留山证》及《五华县国营集体山林权证》挺直了“腰杆子”,一纸诉状将否认其管理种植被征收山林地的村民古某、陈某等六人及保存征收款的镇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此征地补偿款归其所有,镇政府应发放予他。

庭审现场

村民古某、陈某等六人认为,刘某提供的土地权属证书有涂改痕迹,存在篡改的嫌疑,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并非刘某一人所有。

刘某认为,其提交的两证一直由其保管,但在1984年左右第二次山林地调整时由当时村内干部依职权确认并重新填写了两处归其所有,故有涂改的痕迹。

镇政府则认为,该村被征收的山林地确实因建高速公路征用,并根据7200元/亩的标准发放补偿款,但因刘某及其他村民内部对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存在争执,故现暂未发放9万多元的征地补偿款,待意见统一,政府同意发放上述补偿款。

法院判决

对于刘某持有的两证是否足以证实被征收的山林地为刘某所有的自留山范围,法院认为,因刘某提交的《自留山证》两处涂改的墨水与笔迹与其他两宗山地的书写不一致,亦无加盖公章确认,且政府部门的原存根并无被涂改的两处的山林记载。另结合法院的走访调查,并不存在刘某所称的第二次调整山林地的事实,现该《自留山证》的核对人已去世多年,无法核实。因此,法院依法对此《自留山证》的重新涂改记载之处不予认可。对于刘某提交的《集体山林权证》,政府部门保管的原始存根资料已同时更改为自留山证,其登记的范围亦与存根记载一致,因刘某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此山林权证为集体山林权,故应以存根登记为准,法院对该山林权证记载的为其自留山予以认可。

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刘某被征收的土地按法院认可的山林面积计算,以7200元/亩的标准发放补偿款2万多元。另该村村委会决议也同意征地补偿款归被征地的个人,综上,结合该村高速公路的补偿款均全额发给被征地个人的实际情况,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征地补偿款2万多元应归刘某所有,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发放给刘某,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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