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那么这些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农民朋友们要弄清楚。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4大权利
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的5大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我国实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含义,就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性工作。中央文件多次提出,要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更好地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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