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郑州市今年计划分配公租房约7000套,但目前已分配约3000套,年底前对验收完毕的公租房还要进行轮候分配。目前郑州市区在建的公租房有73000多套,其中,三环内在建的有21000多套,三环外在建的有51000多套。那么郑州市公租房可以买卖吗?公租房申请条件又如何?
在建公租房有73000多套 年底前有一批房源要供应
据了解,为有效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郑州市连续15年将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年度为民办理的“十大实事”之一积极加以推进。
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从2011年起至今,郑州市累计开工建设公租房97000多套(不含港区 )。目前市区在建的有73000多套,其中,三环内在建的有21000多套,三环外在建的有51000多套。
截至目前,市区发放资格证36000多户,持续轮候供应了23000多户家庭。
“郑州市今年计划分配公租房约7000套,目前已分配约3000套,年底前对验收完毕的公租房还要进行轮候分配,主要分布在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和住房保障处处长潘巍表示。
郑州不会实行公租房买卖
连日来不断有部分租户提到,将来租满5年后,可以购买产权。
在网络上,也经常有人对这个传言深信不疑。据了解,甚至有的开发企业也对公租房的买卖抱有幻想。
经过调查,他们之所以一直有这些想法,是因为在2015年,我省曾经出台文件,即各省辖市、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保障房数量,结合住房保障总需求,对政府拥有产权的公租房,探索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
“郑州自始至终就没有实行过公租房租售并举的政策,以前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解释说,从市场角度看,郑州市场不同于其他城市,郑州的公租房供不应求,供需矛盾突出,怎么可能再将房子售卖?郑州将不符合条件的租户清退,进而留给需要的人群,而不是将房子卖给个人。
那么郑州公租房又该如何申请呢?
一、申请条件
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三类申请类别优化调整为本市户籍和外地户籍两类住房困难家庭。
1.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 (不含上街区)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2.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 (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
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经适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提交资料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1到2倍(含)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证明。
户籍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在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才中心受理后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动态审核;在保障或等待保障期间,如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资格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街道、辖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相关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可。
2.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社区(用工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社区(用工单位)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并及时将资料返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资料提交至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印证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答复申请人。
4.核准。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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