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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葛仙湖片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句政发〔2017〕125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句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句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葛仙湖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句容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该片区东起三小东、南围墙(不含南侧居民区),南至葛仙湖公园南大门西侧沿线至西门加油站(其中西门加油站及三台阁新建临街建筑保留进行改造),西至江苏省畜产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镇江畜产品厂厂区及厂区东侧七栋住宅楼,北临葛仙湖公园北大门两侧(三小至规划局,含中国移动部分区域)。(详见征收红线图)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决定公告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按照《葛仙湖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葛仙湖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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