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汝阳县“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标准及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汝政办〔2017〕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汝阳县“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标准及资金发放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1日
汝阳县“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标准及
资金发放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电代煤、气代煤”(以下简称“双替代”)工作的开展,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双替代”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据入户核查、三方确认、组织实施、验收结算补贴的操作流程,结合我县实际,就“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制定汝阳县“双替代”专项补贴办法。
一、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双替代”户。
二、补贴资金标准
该补贴是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购置的电代煤、气代煤设备进行补贴。
(一)实施天然气集中供气,每户补贴500元;
(二)改用瓶装气或电炊具做饭的,每户补贴200元;个体工商户同标准补贴;
(三)节能电采暖设备(民生工程)
1.购装空调,每户补贴500元;
2.使用电暖气、电热毯(壁挂)等其它电代方式采暖,每户补贴200元;
(四)燃气采暖设备(民生工程),每户补贴500元。
(五)补贴说明:所有“双替代”补贴均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对登记在册的“双替代”户进行补贴,每户可享受“气代煤”或“电代煤”中的一项财政补贴,且仅补贴一次。
三、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补贴时需完成或出具以下资料:
(一)乡(镇)、村(社区)两级的验收证明;
(二)县发改、财政、工商、环保、城管、电业、商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抽查复核证明;
(三)购装设备证明(包括发票、条形码等);
(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五)居民出具的以后不再使用燃煤的承诺书。
“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完成后,以乡(镇)为单位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县政府将成立联合督查复核组,对“双替代”工作进行入户核查,重点检查替代设备是否安装到位、发票是否符合要求(日期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间,发票上商品名称和编号与设备标示一致),用户是否还有燃煤取暖设施,用户是否位于集中供暖覆盖区域等(统称“两有两没有”,即有“双替代”取暖设备,有合格发票,没有燃煤取暖设施,没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实施“双替代”后,如发现有违反承诺书使用燃煤的,该用户将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已经发放补贴的,由乡镇负责追回资金上交县财政。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9月30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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