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温州市洞头区政府公房和公共租赁
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洞发改价〔2017〕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政府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规范房屋租金标准,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5〕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住房保障实际,现就我区政府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新城02-06地块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面积之内的,按以下租金标准缴纳:
超过保障标准面积部分的租金,月租金按照每平方米2.4元标准缴纳。
二、政府公房月租金按照每平方米2.4元标准缴纳。
三、新城02-06地块用于人才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月租金按照每平方米6.0元标准缴纳。
四、鉴于政府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皆为住房困难特殊群体,对于地段较为偏僻的出租房,可在以上租金标准基础上做适当下调。
五、以上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温州市洞头区政
府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洞发改价〔2016〕1号)予以废止。
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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