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正式提上议程,据了解,草案明确农民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
现实中,随着城市化进程,一些农民在进城打工后,落户城市,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权要不要上交?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可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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