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大县灵石县城禁煤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的通知》(市政发〔2013〕72号)、《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气防领办〔2017〕10号)相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水头禁燃区:南同浦铁路两侧,汾河以东,火车站以南,静升河以北范围内。
(二)燕家垣禁燃区:汾河以西,燕家垣村范围内。
(三)常青禁燃区:汾河以东,南同浦以西,静升河和汾河交汇处以南,晋阳碳素以北范围内。
(四)新建街禁燃区:南同浦以东,直属幼儿园人行过街天桥以西,包括三官庙,沙峪村,东滩和李家沟两个村南王中铁路专用线以南范围。
(五)城东禁燃区:直属幼儿园人行过街天桥以东,北王中桥以西,包括南王中村口至公交公司,水峪村村口至村委会;曹家源村口至景昌家园;延安阳光小区;北王中和上村两个村永吉大道以西100米范围内。
二、禁燃区燃料类别要求
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Ⅰ类燃料管控。Ⅰ类燃料是指:
(一)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的含硫量大于 0.5%、挥发分大于 12%;焦炭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Ⅰ类管控燃料。
(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Ⅰ类管控燃料的设备。
(三)禁燃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单位已建成的使用Ⅰ类管控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改用集中供热、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居民已建成的使用Ⅰ类管控燃料的各类民用设备应逐步拆除,改用集中供热、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暂时不能拆除的,应使用Ⅰ类管控燃料以外的燃料,原有Ⅰ类管控燃料立即清理。
四、部门分工
(一)规划局牵头,市监、公安、翠峰镇及社区管委会配合负责查处禁燃区内饭店、商店、洗车行等服务类企业及流动摊点新建、扩建燃用Ⅰ类管控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Ⅰ类管控燃料的行为;负责服务类企业及流动摊点已建成的使用Ⅰ类管控燃料的各类设备的拆除工作和原有Ⅰ类管控燃料的清理工作。
(二)教科局负责禁燃区内学校已建成的使用Ⅰ类管控燃料的各类设备的拆除工作和原有Ⅰ类管控燃料的清理工作。
(三)环保局负责禁燃区内工业企业已建成的使用Ⅰ类管控燃料的各类设备的拆除工作和原有Ⅰ类管控燃料的清理工作。
(四)煤炭局负责禁燃区内暂时不能实现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居民的清洁煤配送工作。
(五)翠峰镇、东城管委会、西城管委会、北城管委会负责查处禁燃区内其他单位已建成的使用Ⅰ类管控燃料的各类设备的拆除工作;负责禁燃区内所有居民原有Ⅰ类管控燃料的清理工作;负责引导辖区内居民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六)发改、经商、住建、环保、市监、供电等部门应当根据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的居民应主动清理原有Ⅰ类燃料,具备条件的,应改用集中供热、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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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灵石县这些地方将全面禁止燃煤,快看看有你家吗?:http://www.3jise.com/article/989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