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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补助标准是多少?

日前,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水利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加快项目招投标,合理安排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确保按照水利部面上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执行进度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建设任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好自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中明确,通过中央财政支持的方式,以河流为单元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准为东部700元/千瓦、中部1000元/千瓦、西部1300元/千瓦。

记者近日从水利部办公厅了解到,目前河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省级实施方案(2016-2019)已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完成备案,第一批预拨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已下达。

支持条件及补助标准

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1995年及以前投运,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已实施水库除险加固的电站,可优先考虑纳入增效扩容改造范围。

(二)以电量计算的增效扩容潜力原则上需达到20%以上。对于惠农作用明显和综合效益较大的项目,增效扩容潜力不得低于10%。

(三)增效扩容改造后额定工况下水轮发电机组的综合效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

1、单机功率小于3000千瓦:75%以上;

2、单机功率3000千瓦~10000千瓦:81%以上;

3、单机功率10000千瓦以上:88%以上。

(四)符合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五)按照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电监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的要求,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

(六)电站基本建设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改造后能实现长期稳定运行。

(七)项目单位具备较强的筹融资能力,能够保证改造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已享受“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2009~2015年全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等其他财政补助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福建补助标准:同时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水利厅《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47号)的规定,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资金按改造后装机容量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分四档:装机容量大于1万千瓦的,补助10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5千千瓦(含)至1万千瓦之间的,补助15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1千千瓦(含)至5千千瓦之间的,补助20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1千千瓦以下的补助300元/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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