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隶属于江西省赣州市,版图总面积1543平方千米,截至2015年末,下辖6个镇、8个乡,户籍总人口32.22万人。下辖东山镇、陡水镇、社溪镇、营前镇、黄埠镇、寺下镇6个镇,梅水乡、油石乡、安和乡、双溪乡、水岩乡、平富乡、五指峰乡、紫阳乡8个乡。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中关于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吧。
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
上犹县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县 长: 何舜平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一),原实际补偿标准高于本办法制定标准的东山镇东门、滨江、茶亭、南塘、南河五个行政村仍执行原标准。
二、第七条修改为:被征土地上的果树、经济林木,符合该树种林木合理种植密度的,按附件二标准进行补偿,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按该苗木当年的市场价补偿。附件二中未列的果树、花卉、林木按林业、农业、茶果等部门规定的类别比较补偿。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项目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农户突击抢种的农作物、果树、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按该项目已征土地各项补偿标准执行。
六、对附件二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标准附后。
《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件一: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附件二: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林、果树等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一:
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备注:
1、果园是指单个品种面积在1亩(含1亩)以上,定植规格符合该树种栽种技术标准株数(如脐橙40—50株/亩、温柑50—60株/亩、沙田柚30—40株/亩、金柑75—80株/亩、板粟30—40株/亩、枣树20—35株/亩),且开发中进行了打穴(80公分见方)或撩壕(80公分深、宽),山坡地进行过整带,梯带宽度在2.5米以上,进行了正常管理,果树长势正常。若为投产果园则每亩年产值不低于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所规定的每亩产值标准。
2、茶园是指茶叶面积在1亩(含1亩)以上,每亩种植茶苗株数为4000—4500株,或按每亩茶带长为400米的种植规格进行茶苗定植的并进行正常管理的茶园,茶树长势正常,若为投产茶园则每亩年产值不低于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所规定的每亩产值标准。
3、人工高产油茶林是指选用经林业部门鉴定的高产优质油茶苗木,连片种植规模1亩(含1亩)以上,每亩成活株数80株以上,进行了必要的抚育管理活动,林木长势良好,年产值不低于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有关规定标准的油茶林。
4、精养鱼塘是指有充足的水源、鱼种投放400尾/亩以上,用配合饲料投喂,有专人管理的鱼塘。
5、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6、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7、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8、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附件二:
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林、果树等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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