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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建龙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5〕第 12 号

〔2015〕第 12 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28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各村被征地补偿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规划区内主城区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规定标准补偿。

  二、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件1)。

  三、各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附件2)。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五、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同时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6月18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龙岩市地产公司。

  地址:莲花小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三层

  联系人:吴燕莹          联系电话:2229265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龙岩市2014年度第0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2:龙岩市2014年度第0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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