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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功能与局限

  客观来讲,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功能与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同时也不应该被无限夸大,任何趋向两极的看法都是不理性的。

  就土地流转的实际功能而言,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

  一是解决了无力耕种分得土地农民的现实难题;

  二是适应了部分农民产业转移的需要;

  三是满足了部分种田能手扩大种植面积的要求。

  从这三个方面来讲,土地流转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不应当限制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只需要做好相关的规范与法律认定就可以了。

  但是随着近年来土地矛盾问题加剧,土地流转越来越受到重视。其有限的功能也被无限夸大,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政策层解决当前所有土地问题的指导意见。

  笔者以为,这样做尤其不合适。虽然土地流转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并不能完全针对当前土地现实矛盾,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流转并不能够解决当前土地占有不公平问题。

  应该说30余年来,历经两轮土地承包,人口与土地不断变化,加之农村基层组织的混乱和腐败,在农村土地分配和占有问题上已经累积了太多的矛盾,非合理化占有非常突出。

  二是土地流转只能适用于部分土地,而不是全部土地,直接导致了流转土地农民的两难境地。

  实践中,能够流转的土地往往是基础条件较好的土地,剩下的条件差的即使价格再低,也很难流转出去。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导致了相当面积(保守统计已超3000万亩)土地的弃荒。

  三是土地流转并不能够实现土地的科学规划与规模经营。

  在许多人的概念里,土地的流转似乎就等同于土地的集中,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土地流转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在过度碎化分割的土地上,并不能保证所有相邻的地块同时流转。所以,科学规划与规模经营也只能是一句空话。虽然,近年来少数地方以组织的名义强力推行统一流转,实现了一定的规模经营,但也往往因涉嫌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利,难以做到公平而倍遭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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