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农村土地流转放在农业的公共产品视角下考虑,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不要过分强调渲染耕地的财产权利,耕地对承包者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承包者对耕地数量、质量的保护义务并不能因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丧失,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目的不在于让农民获得财产性收益,而在于充分利用土地,确保国家农业安全。也为农民留下一条返乡的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建立土地的退出机制,那些已融入城市的耕地承包者,可把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一并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失去农业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而放弃土地。农业经营者不应为流转土地付出额外的费用,这样才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对于那些主要依靠农业生产获得收入的农户,还没有稳定非农收入,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条件的农户,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流转出土地。
二、农民土地财产权主要表现在土地转变用途过程中,而不是流转过程。
当土地转变用途,农民在没有获得其他就业机会时失去土地,应该获得足够的财产权保障,这种财产权益本质上是对失地农民就业、生活、养老、医疗等保障的补偿。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片面强调耕地流转获利的观点会导致:伤害了农民的利益,以为农民可以获得眼前的财产收益就理直气壮地制造失地农民,农民获得的收益难以弥补失去耕地而带来的损失,由此失去了承包地的发展权及其可持续的保障,为社会安全留下隐患;伤害了农业经营者,致使他们付出过高的农业生产成本,以至于挫伤了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国家的农业安全,是规模经营非农化以及流转后荒芜与闲置的重要原因。
为此,对无人耕种的土地采用政府购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方式,由农业经营者无偿使用土地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三、通过流转形成家庭农场有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
调查发现,在众多的土地流转方式中,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等,成本最低。这种流转是自然发生,自发形成,自愿流转的,因此,比政府主导的高速度、大规模土地流转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研究表明,流转给农民,进而形成家庭农场最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规模是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助于激发家庭农场对科技等的需求,便于构建可持续农业的制度保证。家庭农场经营成本低,是对农业贡献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政府通过扶持、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应该成为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
流转出土地农民应该获得适当补偿,但应该是政府对农民保护耕地的补偿。但是,这样的收入不是地租性质的收益,流转耕地不是为土地流转的承让者提供发财的工具,而是由承让者继续履行农业安全的义务。因此,不该由土地流转的承让者负担流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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