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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关于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将2015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3145元。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该限额的,最高以13145元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最高缴存基数的,以职工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15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145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160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

  三、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四、各单位核定的缴存基数应落实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执行最低缴存基数的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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