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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日前,德州市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对土地出让从征收到收入使用等各环节得到进一步规范。

    根据《办法》要求,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调整使用规划。非经营性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定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20%,由土地受让方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及时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同时《办法》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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