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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个人有权继承吗?(案例分析)

  张伟和张祥的父母去世后留下遗嘱,宅基地由兄弟二人平分,张伟并没有拿到自己的那一半,为继承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兄弟二人闹上了法庭。7月30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伟在法庭上说,父亲与母亲于2010年3月在乌市米东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中写明,在两位老人去世之后,将位于米东区古牧地镇某村的五间房屋中东边两间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自己继承,西边两间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张祥继承。但父母去世后,张祥将张伟本应继承的房屋拆除,并于2014年在被拆房屋原址上新建工房一间。张伟要求继承已拆除房屋所在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并要求取得张祥所建工房的所有权。

  而张祥则认为,其父亲和母亲已于1984年将户口从该村迁出至青海省,两人已经不具有该村村民资格,故无权处理遗嘱中五间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且该五间房屋均于其母亲去世前被拆除,被继承房屋在继承发生时已经不存在了。2012年4月,经该村村委会批准,自己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该宅基地由自己使用,故请法院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资格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途仅限于建造个人住宅,初始取得具有福利性,属于无偿取得、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该权利本身不具有所有权属性,不能根据使用权人的意志进行处分,也不能被继承。

  本案中,立遗嘱人张世强、马婷在立遗嘱处分房屋时户籍所在地并非该村,也未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因两人不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资格,也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分配的处分权利,故两人所立公证遗嘱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属于无效遗嘱。故张伟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8月4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伟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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