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政策性粮食补贴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
为支持我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加工生产,提高开工率,打造知名品牌,努力开拓市场,省政府2015年第四十四次专题会议决定,继续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加工能力在1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补贴。依据省政府第四十四次专题会议和《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继续实施玉米深加工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558号),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对《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政策性粮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15〕21号)有关环节予以补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竞购粮食补贴标准。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水稻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竞购加工销售政策性水稻每吨补贴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玉米深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竞购加工销售政策性玉米每吨补贴标准由200元提高到400元。补贴范围、条件不变。
二、调整出库时限。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玉米深加工企业须在10月末前竞买政策性玉米并出库。
三、增加自购粮食补贴。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自行收购,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加工销售完毕的,水稻每吨给予50元、玉米每吨给予100元的补贴。
四、自购粮食补贴申请。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收购环节的凭证和账簿。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新粮收购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黑龙江省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付款凭证,收购环节的财务账、保管账、统计账等。
(三)加工环节凭证和账簿。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企业原粮期初库存、入库、领用和期末库存,煤、电和溶剂期初库存购买、使用和期末库存等相关账簿。
(四)销售环节凭证和账薄。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企业产成品期初库存、入库、销售和期末库存等相关账薄;主要产成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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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黑龙江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政策性粮食补贴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http://www.3jise.com/article/16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