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答: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但这并不能改变合同的性质,仍应认定为租赁合同,但是对于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超过部分应当认定无效。
结语(律师提示):出租与出让、转让受不同类型法律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所发生的行为后果具有物权性质,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则产生债权法律后果,形成租赁权。前者与后者效力不同,分别受物权类法律和债权类法律约束。
不以出租代替出让、转让,有利于保证国家对土地的监管以及税费收入。出让、转让的条件比出租更为严格,程序也更为复杂,而且出让、转让行为的发生,权利人为此还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以及较高的税费。为了使流转程序更为简捷,并逃避高额出让金和税费,流转双方当事人往往会达成默契,以出租形式代替出让、转让。也就是说,合同名为出租,实为出让或者转让。当事人的此种行为明显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必须限定租赁最高期限,避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代替出让、转让。
租赁期限约定得太长,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早期建立起来的租赁关系,经过较长的时间,会使双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被打破,甚至发生严重不对等。这些情况变化在建立租赁关系之时是难以预料的。所以,租赁期限不能约定得过长,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
如果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期限,则该合同为不定期租赁。按照《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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