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等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新整理的农用地置换。
国家鼓励个人将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开发耕种,但是对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相关单位要进行登记备案且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如项目施工单位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资质等级3级以上等相关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制度,如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从目前情况来看,个人一般不具备项目实施的各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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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拟将自己承包的未利用地开发成耕地耕种,政府有没有这样的投资扶持政策?:http://www.3jise.com/article/20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