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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浦江县351国道工程政策处理办法》公布,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印发了《浦江县351国道工程政策处理办法》。

《浦江县351国道工程政策处理办法》明确了351国道工程征迁工作的负责单位和征迁原则,规范了(一)征地政策及地面附着物处理、(二)拆迁政策及补偿、(三)安置政策、(四)管线迁移政策,确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要求。

《浦江县351国道工程政策处理办法》还提供了一个附件《浦江县351国道工程征地拆迁丈量计算细则》。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351国道工程政策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351国道工程政策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浦江县351国道工程政策处理办法

为确保351国道浦江段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浦江县351国道工程政策处理办法》。

一、组织实施

(一)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责任包干的原则,浦江县351国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征迁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处理的指导以及与部门、乡镇(街道)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征迁工作负总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迁、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迁原则

(一)本工程涉及的征迁工作采用属地包干原则,由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征迁工作。

(二)凡本项目的公路用地(包括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增加的用地、及因工程建设涉及红线外的改河、改路、改渠等“三改”配套用地)、拆迁安置返造用地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用地均按此办法执行。

(三)征收土地由乡镇(街道)丈量到村,拆迁房屋丈量评估到户,补偿经费由指挥部统一结算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具体支付到村或户。

(四)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面积的丈量、计算按《浦江县351国道工程征地拆迁丈量计算细则》办理。

(五)自《浦江县351国道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之日起,擅自在征收范围内实施建筑和移植果树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政策处理办法

(一)征地政策及地面附着物处理

1.土地征收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按照浦江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耕地、园地、基础农业用地、建设用地,一级区片综合价49000元每亩,二级区片47000元每亩,三级区片45000元每亩,青苗补偿10000元每亩;林地、未利用土地按区片综合价减半,青苗补偿按3000元每亩执行,由乡镇(街道)、村统筹到户,实行差额补偿。

2.林地由指挥部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山林由所有者砍伐,补助砍伐费200元每亩,其它不予补助。

3.征收范围内的坟墓限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原坟主搬迁到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的公墓区范围内,补助移坟费按1500元每穴执行。如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视为无主坟,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如遇村坟山及坟墓群需统一迁移的,由指挥部、财政、沿线乡镇(街道)等现场踏勘后酌情予以补助。

4.征收范围内的石灰、砼制晒场的土地,对照周围土地性质征收,并分别补助每平方米40元(厚度小于等于10cm)和60元(厚度大于10cm)的晒场建造费。村道及拆迁户门前屋后砼地面参照执行。

5.水库、池塘对照周围土地性质征收,如需异地返造重建的,费用经指挥部按原有实际情况评估或编制预算,送县财政评审后由指挥部核补,但重建所需的土地由各村自行解决,指挥部不再征收。

6.涉及古树名木、古桥、苗圃基地和大型苗木群等搬迁费用,由指挥部汇同财政、审计、林业、农业、文物、沿线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后酌情补偿。

(二)拆迁政策及补偿

1.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造物,不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都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完毕。

2.在本工程征收范围内的一切未经审批的建筑物和构造物属违章建筑,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3.住宅与厂房的补偿费,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砖砼混合结构一类576元/㎡,二类531元/m2;砖木(含砂灰墙)结构331元/m2;土木结构184元/m2。厂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砖砼混合结构417元/㎡,砖木、土木结构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对工业等特殊用途的超高层厂房以4.5米为基数,每超过1米增加基数的10%;简易房150元/m2,简易棚80元/m2,对拆迁房已经结顶但内外墙未粉刷,也未安装门窗的按80%计算,门窗安装已完成但未粉刷或已粉刷但未安装门窗的按90%计算,对独门独户的庭院按照占地面积300元/m2(必须包含在土地使用证内)支付征收费。

4.对未建完一层的拆迁处理,经有关部门批准属合法建筑的,房屋基础砌成深度在1.5米以内的按批准面积补助50元/m2, 1.5米以上的补助70元/m2;基础以上墙体部分平均砌成高度每米按批准面积补助20元/m2,砼圈梁按批准面积补助5元/m2。

5.室内构筑物:灶台200元/眼,煤气灶100元/座,化粪池每座1500元,三厢电每个千瓦70元,有线电视移机及电话机(宽带)每门128元,空调柜式每台260元、挂式每台150元,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拆装每只200元,室内高档装修按规定评估后酌情予以补偿。厂房设备及其大型机械搬迁费用采用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后酌情予以补偿。

6.室外构筑物:水井按现有深度计算,井圈结构每米补助200元、水管式每米80元,庭院永久性围墙补助50元/m2(包括围墙基础、围墙门楼或门斗在内)。

7.拆迁户临时性周转用房自行解决,如主房搬迁的(以锅灶为准),在搬迁后一次性补助:

(1)搬迁费:若建筑拆迁面积小于等于100 m2一律补助900元,若该户实际确认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2应在原有900元的基础上再补助超出部分3元/m2;

(2)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4元/m2一次性补助12个月。

8.根据公告时间内签约的拆迁户,给予按建筑面积签约奖60元/m2。鼓励提前自觉搬迁腾空,凡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觉搬迁腾空的,经乡镇(街道)会同指挥部验收合格后,给予按建筑面积腾空奖60元/m2。

9.《公告》规定期限后仍没有搬迁腾空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法拆除,一切经济损失由拆迁户承担。

(三)安置政策

1.房屋拆迁返造地基以户为单位按拆迁占地面积1:1.1落实,每间面积以46m2计算,拆迁占地面积不足23m2(含23m2)的安排返造地基半间,23.01m2以上安排返造地基一间,以此类推。

2.超过实际拆迁占地面积的地基按基价300元/m2计算差额,由建房户承担。对未建完一层的拆迁地基按原批准面积返造。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3.安置用地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要求,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按农民建房政策负责安排落实,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安置用地的土地征用面积,根据拆迁房屋占地面积按1:2.4的比例核定,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两委会负责落实,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负责规划、审批。

4.返造安置房应该满足村庄规划并原则上融入(靠近)现有村民房,安置房由指挥部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面;每一区块应统一建筑风格,严格根据设计规划进行施工。如违反规划要求,作为违法建筑论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法拆除,一切经济损失由安置户承担。

5.安置区建设前做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先进行场地平整,清除安置区场地内的所有障碍物以及测量建筑物的坐标、标高,现场满足放线、基础施工的需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安置区块总表,建房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均由拆迁户自行负责分摊,临时道路接至安置区块主路,“三通一平”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指挥部承担。

6.安置地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和拆迁前配套设施大致相当,并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其规划、建设方案报指挥部初审并送建设、规划等部门认可后,安置区块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经县财政评审后实施,完工验收并结算审核后由指挥部核补。

(四)管线迁移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管线(包括供电、通讯、广播电视、自来水、排水、燃气、天然气等)的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特事特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迁移任务。

1.在确定本项目立项前架设的管线,实行定额补助,低压线杆(含路灯)、通讯线杆及闭路电视线杆1800元/根(含新立杆线征迁费用)。本项目立项后新架设管线需要迁移的不予补助。

2.横穿公路的已有架空线原则上入地预埋,根据规划对横穿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预埋管道适当归并,预埋管道土建部分由指挥部负责施工和承担工程费用。其他费用由管线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3.对于需要迁改的供电、地下光(电)缆、供水管、雨(污)排水管等由管线所有(使用)方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指挥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并报县财政评审备案后进行补偿。

(五)其他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补偿费用在10万元以下,由指挥部提请县财政、乡镇(街道)等根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四、实施办法

(一)按照统一政策标准、限时限量、以奖代劳的原则,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地面附着物等政策处理委托沿线乡镇(街道)实施,指挥部派员做好指导协助、量化核定和政策资金的拨付工作。

(二)土地、山林的征收。经乡镇(街道)、村各方人员到场踏勘后,根据征收红线图的界定,指挥部将土地面积分类计算汇总到村,再由村丈量配置到队、户并造册上报指挥部存档。征地面积以规划红线图面积为准。

(三)地面附着物的处理。指挥部派员协助乡镇(街道)到清点或丈量现场,统一并明确补偿标准,相关各方皆应在补偿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并确定清除、移伐的期限。

(四)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根据拆迁标准和丈量、计算方法,乡镇(街道)、指挥部会同县相关部门按类型进行丈量、计算到户,确定返造地基面积,经相关部门规划审批后,再落实到户。

(五)补偿资金的拨付。指挥部根据征地、拆迁和地面附着物汇总表数据,会同乡镇(街道)到现场验收确认后,按照财务手续分类型统一支付经费到乡镇(街道),再转拨到村、户。

五、工作要求

(一)351国道浦江段工程是浙江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积极支持征迁工作的实施。

(二)为抓好征地拆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征迁领导小组,并相应建立具体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沿线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应大力支持,团结协作,对弄虚作假、哄抬征迁价格,阻挡征迁工作的人和事,应予批评教育,司法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四)为快速并顺利地做好征迁工作,县人民政府与沿线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六、其他事项

本政策处理办法由浦江县351国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浦江县351国道工程征地拆迁丈量计算细则

浦政办发〔2016〕41号文件附件

浦江351国道工程征地拆迁丈量计算细则

为规范351国道浦江段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统一丈量与计算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一、征地面积的界定丈量计算方法

(一)征收范围内的公路、河流及其它国有土地,不计入乡镇(街道)或村的征用面积。

(二)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以规划红线图且以水平投影面积为准。在有异议丈量时应将卷尺拉紧并保持水平,最终丈量面积不得超过规划红线图面积。

(三)在丈量面积时,以设计部门提供的里程桩号和用地宽度表为基准,经现场抽查复核,确定用地性质。用地性质的划分一律以现状为准,分耕地、非耕地二类。

二、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面积分类和丈量计算方法

(一)房屋拆迁面积丈量按房屋外墙边线,共有墙按墙中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屋檐滴水、雨蓬、天沟等不计建筑面积。外挑阳台按1/2计算,如阳台全包按全部计算。

(二)房屋结构划分,一律按现有结构性质和状况确定,分砖砼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和简易房四种。具体划分如下:

砖砼混合结构:具有良好的房屋基础,房墙用钢筋混凝土墩柱或砖块砌筑,楼板、屋顶均采用钢筋混凝土板,且结构完整的永久性房屋。

砖木结构:砖砌墙体(含三合土)、木柱木质楼板、椽瓦屋顶,且结构完整的永久性房屋。

土木结构:具有较好的房屋基础,房墙采用泥墙或木材结构,楼板采用木板,或屋顶为椽瓦结构,且结构完整的永久性房屋。

简易房:房屋基础较差,墙体结构简单,但屋顶应采用防水性能较好的材料的结构,且房屋结构完整。

(三)对砖砼混合结构与砖木结构混合建筑的性质划分

一层为钢筋混凝土楼板,且房屋的基础、墙体符合要求,第一层按砖砼混合结构处理,第二层是盖椽瓦的,按砖木结构处理。

(四)拆迁房屋占地面积计算界定

1.拆迁房屋丈量时,拆迁户应义务提供土地使用证或经国土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

2.外挑阳台已经国土部门审批(土地使用证)可算占地面积,如无有关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证),则不算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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