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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改”土地承包法进一步修订

2015年,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列入十二届人大常委工作计划。在今年“两会”期间,农村“土改”土地承包法进一步修订,结合具体规定做出了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保华说,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实施以来,为稳定和规范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城镇化的推进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行,暴露出了很多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很有必要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

陈保华建议,对现行法律第二条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定义,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多次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但对“长久不变”,社会各界有不同理解,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建议修改时对“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予以明确。 现行法律未将“不得弃耕抛荒”明确规定为承包方的义务,致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土地抛荒”现象比较严重,建议修改时明确规定承包方“不得将土地弃耕抛荒”,为遏制和处置土地弃耕抛荒提供法律依据。对现行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取消关于转为非农业户口土地承包权收回的规定。

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胡建文则言称,当前农村出现了一些消极现象。有些农民外出打工,但对于闲置的土地却既不种也不转,以致出现农田大量撂荒的现象。一些想要种地的人在流转土地时却困难重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时,一项重要程序就是需召开村民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由于现在很多村民都外出打工,要满足“三分之二同意”的要求很困难,如果处理不当,容易产生纠纷,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稳定。为此,他呼吁, 对阻碍经济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完善。

多年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屡被侵犯,“两会”期间,这一问题再度被提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分析说,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现实中,不少地方村民会议在涉及集体利益分配讨论时,往往依据村规民约中的不平等规定,强行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绝大部分妇女虽然有理但求助无门、投诉无据,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在农村地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难点问题。

据了解,2015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投诉6409件次,其争议焦点都在于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以认定,因而无法从法律上保障其正当权益。

“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进一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崔郁如是建议,尤其是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或程序。

她还强调,修法时还应明确“家庭承包的农户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共同共有”,参照物权法和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则,明确权利归属,明确救济途径,保障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各项权益,从源头上预防、统筹解决农民与村集体之间、农民之间的利益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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