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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种植承包合同

土地种植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1.甲方将使用权三十年的土地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由乙方从事水稻种植生产。  

2.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摞荒,不得转作非农业用途。

二、承包年限及续约条件  

1.承包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承包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要求续包时,应于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面积地点  

甲方将土地    承包给乙方种植,该土地位于第  作业区,第    号地。

四、承包费的数额和成交方式  

1.本合同的承包费参照农场相同年度的水稻地承包额度,分别是第一年低于农场承包费   元(含种子补贴15元/亩),第二年低于农场承包费   元(含种子补贴15元/亩)。后三年与农场承包费标准一致。  

2.第一年承包费用分两次交款的方式执行。

乙方于    日前每亩上交甲方    元。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其余承包费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交清。  

3.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别在每年度的   月   日前一次性交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护乙方合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2.保证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受处管理区以外的第三方干涉

3.合同期内,国家及农场对该土地的一切政策均由甲方享受。(种子补贴除外)

4.合同期满,乙方所建设的井、房屋经双方协商,或经评估部门评估,有甲方回购。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土地。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2.有权自行处理农副产品。

3.不得种植国家禁止种植的作物。

七、违约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甲方可将土地另行发包,定金不予返还。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内,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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