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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门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901号]精神,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将罗坑镇天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8.900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罗坑镇天湖村委会南蛇线、虎眼尾等(土名)(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罗坑镇天湖经济联合社,面积8.9008公顷(折合133.512亩,其中林地6.6455公顷、坑塘水面2.255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02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罗坑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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