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包地的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承包、互换、入股等形式,那么上述五种承包地流转形式涉及的双方,当土地被征收时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呢?
具体案例:
某村有个90多岁的吴老汉.且都已独立生活。2005年的时候,膝下有5个孩子,现都已成年,吴老大承包的5亩土地现已转包给村里面的刘老二使用;吴老二承包的6亩土地出租给村里面的赵老三使用;吴老三承包的4亩土地和村里面的陈老四互换;吴老四由于身体不好,将自己承包的3亩土地转让给了村里面的王老五:吴老五是五个兄弟中脑子最灵活的,他将自己承包的7亩土地入股参与了该村刚成立的股份合作社。2012年,该市为了修建某大型工程,决定对该村的大部分土地进行征收,上述五种承包地流转形式涉及的双方,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详细解答:
一、承包地转包,指的是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流转形式。由于承包地被转包后,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没有改变,原土地承包方继续履行着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老大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刘老二则不能。
二、承包地的出租,指的是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于出租以后原承包地的承包关系并没有变化,原承包方继续履行着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老二仍然是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而赵老三只是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了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所以吴老二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赵老三则不能。
三、承包地的互换,指的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生产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因此,吴老三原来承包地的耕地补偿费将由陈老四获得,吴老三则可以获得陈老四互换之前承包地的耕地补偿费。
四、承包地的转让指的是承包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非农业方面的职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过这种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原有农户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王老五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吴老四则不能。
五、承包地的入股指的是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自愿地联合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量化入股,从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这种形式下,原有的承包关系也不发生变更,上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没有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果。因此吴老五可以获得耕地补偿款,而股份合作社则不能。
相关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附:2016年征地补偿最新消息
2016年5月13日,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草案提出,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一、征收宅基地农房应当保居住
草案提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草案,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的倍数或者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最低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草案提出,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应当给予安排;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涉及临时用地的,对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应直接发给农民
根据草案,土地补偿费将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并支付安置补助费。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三、60岁以上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草案提出,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
草案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草案提出,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用,不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政府给予参保者一定的缴费补贴。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如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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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经转包、出租、承包、互换、入股后如何分配征地补偿?:http://www.3jise.com/article/31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