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设置模式有两类:
一类是单一结构,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隶属政府或土地部门,如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地产有限公司)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的全过程,并按“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建立市区两级,以市为主的土地储备网;
一类是双层结构,即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和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由政府设立,成员由土地、财政、计划、规划等部门组成,任务是协调收购一 储备一出让的政策,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接受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如杭州土地储备中心,其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是政府的土地指定运作机构。
从表面上看,这两种形式的土地储备机构一种为公司法人,一种为事业单位,均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从本质上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属于政府工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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