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2012〕19号),安徽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程序为:
一、申请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条件)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拥有或者租借200万公斤以上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二)(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条件)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租借1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审批机关
与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审批机关申领《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提供材料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证明材料;
(6)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2.个体工商户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签字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资金证明文件;
(3)仓储设施证明文件。
四、受理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机关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符合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五、审查程序
(1)简易审查程序。凡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2)一般审查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机关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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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办程序:http://www.3jise.com/article/55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