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操作办法。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并要求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核定征收率。按照以上要求,内蒙古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
2013年,税务局发文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此次《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时可进行核定征收。
转让旧房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中的核定征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公告》中区分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等房地产类型,分别规定5%、6%、7%的核定征收率。因内蒙古区盟市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房地产行业利润地域性差异较大,因此在执行《公告》中核定征收率时,各盟市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上核定征收率上浮或下调1-2%执行,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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