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1)从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拆迁人权益、提高拆迁成本的原则和思路出发,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拆迁管理体制和补偿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精神。
(2)突出保障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市政工程项目拆迁引导和推动其他社会拆迁。《办法》主要就市政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进行管理,根据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优先的法律地位,保证政府公共项目的顺利推进,以期通过市政工程的项目拆迁为其他社会拆迁做出示范和参照,带动其他社会拆迁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3)着重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适当提高了补偿标准,扩大了补偿范围。本《办法》根据近年来深圳市经济发展状况对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进行调整,整体上提高了拆迁成本,切实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建立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市场价格拆迁补偿安置模式及标准,突破了原有补偿安置思路,保障住宅被拆迁人的居住权,使其能够得到不低于原居住条件的货币补偿或安置,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4)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模式。结合深圳实际,建立以货币补偿为主的补偿安置模式,将补偿标准明确化、系统化,提高了补偿的透明度。
(5)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一般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允许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自由协商选择;但由于深圳情况特殊,是在人口极度稠密、可用剩余土地极少的狭小空间中,进行大规模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政府不可能拿出土地或房屋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同时由于我市房地产市场繁荣,市政工程补偿资金相对充裕等因素,所以,《办法》确定了以货币补偿为主的补偿安置模式。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货币和安置补助费用,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使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能够在同档次地段购买到不低于被拆迁房屋标准和条件的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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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楼房(拆迁)动迁的补偿标准:http://www.3jise.com/article/56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