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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16.02我国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梳理摘要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政策,下面就为大家梳理一下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之间我国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摘要。

一、中共中共、国务院会议及文件

1.2014年1月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的为展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明确了主体思路:

(1)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3)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4)创新基层管理服务。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2.2014年4月中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规划》,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2014年9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为未来农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

4.2014年10月26-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

(1)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

(2)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5.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提出:土地制度改革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的基础上有序推进。

6.2014年12月9-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了2015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其中包括: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公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

7.2014年12月22-23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民群众的自觉选择。要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以粮食和农业为主,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

8.201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即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

(2)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3)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4)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5)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9.2015年5月8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26号批转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制定),其中指出:制定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新增9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研究提出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意见。分类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制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

10.2016年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即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1)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

(2)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3)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市民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4)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5)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

二、各部委文件

1. 2014年2月24日,农业部以农经发〔2014〕1号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

(1)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2)明确工作指导要求。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3)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2.2014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进程,强调要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权基础:

(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

(2)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

(3)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3.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农业部牵头制定),提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1)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如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4)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等。

4.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部主导制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1)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2)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5.2015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坚持公益性为主、公开公正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6. 2015年1月27日,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6部门以农经发〔2015〕2号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工作:

(1)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

(2)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3)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4)建立健全登记簿。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

(7)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7.2015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

(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2)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

(3)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使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8. 2016年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

(1)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负责)

(2)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3)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4)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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