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是汉语词汇,出自《韩非子·难三》,解释为侵入而损害。那么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2008年8月,初中毕业的陈某从四川省中江县某农村到某建筑施工企业打工,被安排从事建筑材料看护工作。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正在看护现场巡查的陈某,发现有几个人正在现场盗窃建筑材料,遂上前制止。但窃贼仗着人多势众,不但不停止盗窃行为,反而对陈某大打出手。陈某一边与他们搏斗,一边高声喊人求助。众人赶到,窃贼逃跑。但陈某在与窃贼搏斗中受伤被送到当地医院治疗。某建筑施工企业为陈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安排专人陪护。 陈某住院1个月后出院,回企业上班。但某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赖某拒绝支付陈某住院期间的工资报酬。为此,陈某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建筑施工企业辩称陈某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认为陈某是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劳动者,其所受伤害为工伤,裁决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某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支付了陈某住院期间的工资报酬。
详细解答: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 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本事例中的陈某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某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第2条 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 第31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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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该怎么办?:http://www.3jise.com/article/57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