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6〕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雪峰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明溪县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6〕91号)精神,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针对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部分(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促进了支农政策“黄箱”改“绿箱”,进一步拓展了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同时,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减少了工作环节,减轻了基层负担,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当前农业虽然保持增量增收的好势头,但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生产与环境等方面矛盾日益上升,特别是家庭小规模经营仍占大多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长期以来,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并强调其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既是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的重要举措,同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适应农业产业升级对金融支持的需要,也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从党的农村总体政策取向和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大局出发,保持政策补贴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广大农民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充分发挥政策补贴的激励效果。
在兼顾补贴相对公平和均衡的前提下,改进补贴发放方式,补贴种粮农户,实行“有种有补、多种多补、谁种补谁”的分配办法,使资金分配更有利于支持引导种粮农户大力发展粮食生产。
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政策透明、程序科学、操作规范、过程公开。
为降低兑付成本,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金融机构配合,采用“一折通”或“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提高“一折通”或“一卡通”的兑付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与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1.农户耕种自己承包地的,补贴应发放给承包户;
2.耕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流转的,补贴发放给受让方;
3.农村集体机动地或国有农场土地发包给农民种植的,补贴发放给承包农户,发包方不得变相提高承包费,增加种粮农户的负担。
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依据上年度农业部门提供的耕地面积,对种粮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根据当年再生稻播种面积,对种植再生稻农户补贴部分催芽肥所需资金。
根据闽政〔2012〕34号文件精神,每年从省财政厅下达的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进行奖励,种粮大户的具体核实工作由县农业局负责。
省财政厅、农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耕地面积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下达各县(市、区)。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继续执行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各乡(镇)要确保资金用到种粮和再生稻补贴上。下达我县当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未用完的,可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工作;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鼓励农民多种紫云英等绿肥,适时翻压,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水稻机械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⒈补贴标准:县财政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奖励、再生稻奖励后的余额,按照核定的耕地面积全部分配给种粮农民。
⒉再生稻补贴。补贴部分催芽肥标准20元/亩。
⒊种粮大户奖励标准:承包耕地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奖励30元/亩。
具体分配详见附表:2016年农业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表。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种粮耕地面积的申报、登记、公示、造册工作,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一致。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丈量、核对,调整确认之后,应对存在异议的面积再次进行公示。公示确认结束后,由各乡(镇)将本辖区农户有关数据上报县农业局。
(二)各乡(镇)政府负责补贴面积的审核、抽查、汇总、建档工作。由县农业局组织力量对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核定,经县农业局核定无误后,各乡(镇)汇总数据,建立电子档案,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数据报送县农业局、财政局。
(三)县级审核汇总。由县农业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对所辖乡镇上报的种粮耕地面积进行审核和抽查。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县财政局、农业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提供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拨付、兑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各有关工作的审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事项;监察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工作的效能监督,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防止耕地抛荒,为政策调整完善和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础工作,保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县财政、农业部门要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情况,并与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不断完善政策,强化监管督导。财政、农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共同配合,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现象。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对各乡(镇)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转自:http://www.fjmx.gov.cn/mp/hpdt/view.asp?idno=4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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